政府公告范文
示范政府公告(一):
乡镇党委、政府、县厅、委、局、办、中心:
截至年底,全县各类不稳定因素增多,治安形势较为严峻。加强值班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尤为重要。但近年来,我县一些单位和乡镇在机关职责和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。有的单位平时不安排值班,节假日无人值班。值班系统是虚拟的。成立单位的领导不接班,只有总参谋部看守摊位。有的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值班室和值班电话。有的单位和乡镇治安工作制度不落实,管理松懈,造成入室盗窃等问题。针对这些情况,为进一步强化职责,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,提出以下要求:
一是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。值班保卫工作是各级机关搞好自身管理的重要内容。是维护机关工作秩序,保持上下沟通畅通的必要保证。也关系到整个工作的全局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,讲大局,讲稳定的高度,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勤务保卫工作的重要性,真正把加强机关勤务保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,认真研究,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督促检查。投资要有意愿投资,资金不足要增加资金,人才短缺要匹配。就是对所有机关干部,要切实加强机关安全教育,牢固树立维护稳定、预防安全的意识,坚决克服各种麻痹松弛倾向,坚决维护机关的良好秩序和稳定。
II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完善该制度。做好值班安全
保卫工作,必须配备值班保卫人员,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,加强管理和检查,形成制度化、经常化的防范机制。结合当前实际,全县各级机关要做到两点:一是认真落实机关责任制。县、乡机关要坚持常年值班制,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,由一名班组成员带班。如果没有值班室或值班电话,应尽快设置。当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和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报告,并及时采取对策。二是加强安全保卫工作。各乡镇、县级直属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关保卫工作制度。凡设有机关、院落的单位,都要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,配备必要的工作、生活设施,加强巡逻,严格职责。异常是关键部门和关键部位,应严格防范,确保万无一失。
三、加强监督检查,认真追究责任。从现在起,无论是在
工作期间、公众假期还是节假日,县委、县政府都将通过电话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,对值班和安保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。岗位检查期间无人接听电话的,视为无人值守。现场检查时,要求值班人员值班,各项制度健全。对不执行本办法,不按时值班的单位,给予通报批评。如果因工作失误、失踪或工作失误导致盗窃、火灾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,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XX县人民政府办公厅
政府公告范本(二):
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保证本法的实施,现通知如下:
一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,切实保护耕地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政策。遵守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,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,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。
II。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三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。农民组织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定期限为30年。承包期内调整土地,必须经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并报乡(镇)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。土地用途由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公告。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必须经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。
五、农民团体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。征用农用地的,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。征地审批文件必须公告。征地补偿应按原目的进行,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。赔偿费用的收支应当予以公布。侵占、挪用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,必须经国务院批准。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禁止占用耕地修建窑址和坟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耕地。连续二年荒废的,应当收回承包耕地。违法破坏耕地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VII。农村村民建设宅基地,必须提出申请,由乡(镇)人民政府审查,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每户只能有一个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。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空地新建房屋。房屋出售或出租后,不得申请宅基地。对在被占用宅基地上建房的,限期拆除并返还被占用宅基地。
VIII。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,必须履行平衡占用和补偿的法律义务。耕地复垦费用必须专门用于耕地开发。
九、非法批准占用、征用土地的,批准文件无效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。
X.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,主动了解群众的监督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、控告土地违法行为。
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,并公布举报电话。
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:北京市西城区观音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(邮编:100035)
国土资源部举报电话:x
特此通知。
国土资源部
示范政府公告(三):
市、县、自治县卫生局:
加强管理